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父子、夫妻关系。父亲袁秀虎与儿子袁兵、妻子马德荣经办家族企业时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分歧,引发了激烈冲突。2006年8月,袁秀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妻子、儿子剥夺其家庭财产权,要求分割获得家族企业资产的三分之一。宁夏高院以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驳回起诉。
案件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尽管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都享有财产请求权,但该案一旦析产,对家庭和谐及企业发展均将不利。
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后,并没有直接判决。黄松有大法官花费了大量时间亲自对诉讼双方进行耐心劝解,当事人终于被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们的诚意和努力所感动,不仅放弃了财产争执,濒临破裂的夫妻、父子关系也重归于好。
记者获悉,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以来,大法官和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参与庭审活动的情况明显增加,并引起了传媒的广泛关注。本案审理时,中央电视台对诉讼过程作了详细报道。
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和审判员吴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