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编办等国家九部委的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编委会批准设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 编制和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 负责记载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 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 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运作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市中心在沂水县设立分中心,在其他11个县区设立管理部。各县区分支机构与市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自1994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至2004年,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0.7亿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达30万人,公积金归集年平均递增率达到50%。全市自1998年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至2004年,累计向10745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3亿元,其中2004年发放贷款1.8亿元,贷款年平均递增率达90%,贷款余额占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8%。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积极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镇住房建设,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被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