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临沂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具有本城市现状建成区内的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户主为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下岗失业人员。
市房产管理局已经对下列廉租住房申请人进行了初步审核,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请在2006年11月11日前告知市房产管理局安康居住工程科(电话:8219625)。
此公告同时在沂蒙晚报、房产政务网(www.lyfdc.gov.cn)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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